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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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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功辩护!

分类:
刑事辩护
作者:
来源:
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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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景媛、王晖律师代理的宋某某拒不执行裁决、判定罪,在经过4个月的积极工作后,终于迎来了好消息:辽宁省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
 
案情介绍
 
  本案的当事人宋某某是一位民营企业的老板。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拖欠了债权人孔某某的债务,故宋某某将所有的公司及其附属厂房卖给了另外一家能源公司。但因为能源公司的拖欠,一直未将买卖协议中约定的尾款支付给宋某某,导致宋某某无法将拖欠给债权人的欠款按时偿还。因此债权人孔某某向法院申请对宋某某名下的资产进行了查封。随后宋某某将其名下的亚索兰托车辆出售、变卖。某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为宋某某将法院已经查封的其名下车辆出售,所得的钱款也没有用于偿还法院执行款,认为该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面对案件的复杂情况,当事人宋某某找到了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景媛、王晖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两位律师接受案件后,耐心的给当事人分析了案件具体情况,给出中肯意见。
 
律师工作
 
景媛律师在仔细梳理案情,查阅了案卷材料之后,提出了不起诉意见:
 
一、虽然法院将宋某某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此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并没有下发关于此车的民事裁定书搞
 
二、债权人孔某某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并没有要求对宋某某的车辆进行查封。
 
三、债权人孔某某对执行法院下发的两份裁定书稿并未提出异议,法院也没有下发关于此车的民事裁定书稿。
 
工作成果
 
  最终,本案取得了成功的辩护效果,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支持了两位辩护人的主张,依法对宋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景媛律师与王晖律师,为案件做了大量工作,本着辩护人的责任心及对法律的执着精神,最终迎来了十分珍贵的不起诉决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到了身为刑辩律师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