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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刑”――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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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刑”――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功辩护!

分类:
刑事辩护
作者:
来源:
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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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每当你路过建筑工地的时候,通常会看见一幅热火朝天的景象,工人们带着安全帽,顶着烈日,挥汗如雨的辛勤劳动。高大的建筑物上往往还会悬挂着“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等字样的横幅。不过,不知有多少建筑企业老总和一线工人能够真正把这些横幅上的提醒记在心上。在如火如荼的生产过程中,也许效率和质量才是优先追求的目标,法律意识的缺乏和对生产安全心存侥幸是中国建筑行业普遍的通病。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仅2016年一季度全国就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138起,造成死亡和下落不明623人,这些血淋淋的数字警醒我们安全生产无小事。
 
>>>> 案情介绍
 
  本案两位当事人一位是某矿山公司的副总,一位是长期靠承揽业务为生的包工头,他们曾经在矿山企业前一个防爆墙加高加固的工程中开展过合作,或许是运气,这个工程顺利完成了,并且经过了矿山公司的验收。于是两位当事人又再次开展合作,公司副经理张某某将防爆墙装填工程再次发包给宋某某。或许是运气用尽,这次两位当事人遇到了人生中的大麻烦,宋某某雇佣的吊车司机张某某在操纵机器设备的时候出现重大错误,经众人提醒后又逃生不及,不幸身亡。本溪县公安局接本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对两位当事人展开了刑事侦查。
 
  面对自身遭受的不测风险,当事人张某某和宋某某找到了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景媛和王晖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两位律师接受案件后,耐心的给当事人分析了案件具体情况,给出中肯意见。
 
>>>> 律师工作
 
  五个多月的努力,两位律师为同一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进行了刑事辩护,效果理想,在此期间,两位律师往返于沈阳和本溪两地之间,白天在本溪与检察官进行全方面的案情交流,对罪与非罪具有的从轻、减轻、免除的情节进行激烈的交锋,陪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磋商。晚上,披星戴月,在电脑前书写给检察官、法官的法律意见,往往几易其稿。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的处理,全程参与,积极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公诉机关积极交流案情,在庭审前和庭审中充分利用证据还原了事实真相,对检察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有关事实情节进行了澄清,配合法院促使当事人与被害人家属迅速达成和解协议,通过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 辩护思路
 
  2017年,本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景媛律师和王晖律师依法为张某某和宋某某进行了辩护。
 
景媛律师为张某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某某的不当操作
 
(二)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张某某在收到警示后,未能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安全风险
 
(三)事故发生后,宋某某及在场的其他人积极采取措施对张某某展开营救
 
(四)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协调民事赔偿事宜
 
(五)张某某在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构成自首
 
(六)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品行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七)张某某认罪态度良好、人身危害性低、确实认识到了由于自身工作疏忽导致了严重后果,符合定罪免刑的条件。
 
王晖律师为宋某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2、根据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之间所建立的加工承揽关系案件性质,及被害人近亲属不向被告宋某某提出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诉求的事实,请法庭从轻、减轻或免除对宋某某的刑事处罚
 
3、被害人张某某操作失误,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并应负主要责任
 
4、被告宋某某对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从本案事故发生过程可以看出,被告宋某某在承包施工过程中,尽到了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且被害人张某某有经营驾照、有大型机械设备经营驾照、许可资质手续,不存在定作、选任错误。
 
5、防爆墙质量有北京某科技咨询公司2014年1月16日出具的《该矿山公司泉水储存库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设施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载明,“检查依据或要求:利用自然地形设置的防护屏障,其高度、顶宽、底款、边坡及距离库房外墙的距离应符合GB6722的要求。经现场检查、勘察符合要求,检查结果:合格,最终确认结果:合格。”
 
6、根据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意见》的相关规定, “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建议对被告人定罪免刑。
 
>>>> 工作成果
 
  最终,本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本溪县法院开庭支持了两位辩护人的主张,依法对张某某和宋某某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 案情意义
 
  这是我国近期实行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法官不依赖起诉意见,所作的一起真正独立审判的典型案例。
 
  这一案件是以生命的代价提醒我们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两位律师充分发挥了法律教育当事人、警醒社会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既满足了被害人一方的诉求,又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法治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提供者:盈科沈阳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景媛、王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