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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居住信息不为人所知,法庭会帮你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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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居住信息不为人所知,法庭会帮你查的!

分类:
盈科动态
作者:
来源: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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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缓解民事诉讼原告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提供被告住所信息而无法起诉的问题,为原告或民事诉讼-代理律师提供被告住所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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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清楚,足以与其他人区分开来,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清楚”的起诉条件之一。

2、如果原告或律师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居住信息,他可以在起诉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协助调查。

3、原告申请协助查询被告住所信息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证明材料、被告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填写《当事人住所信息申请表》。

4、律师申请协助查询被告住所的,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证明材料、被告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证明起诉事实的存在,如实填写党的住所信息申请表。

5、当事人或者其律师提交的证件、材料符合查询条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现有的信息系统协助查询。发现询问结果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并依法登记立案。

6、当事人或者律师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者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资料超出起诉范围的,被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不符,与查询条件不符。主管法院不得协助询问并及时答复当事人或律师。

7、当事人不知道被告身份证号码的,可以委托律师查询。律师可以根据律师证书和推荐信申请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和住所信息。

8、全省法院立案和诉讼服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处理当事人或者律师的协助申请,经立案法院或者诉讼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查询。严禁不申请、不审查、不私下查询,严禁查询与诉讼无关的被告信息。

9、省各级法院应当同时生成当事人住所信息查询申请表电子档案,与案件一并移交存档备查。

听证会期间应遵循哪些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双方的声明;

2、告知证人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作证并宣读不在场证人的证词;

3、制作书证、物证、音像资料和电子证据;

4、宣读评估意见;

5、宣读审讯记录。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9条,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之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法庭辩论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护;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结束时,审判长应当按照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