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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特点以及当事人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法院试图解决民事案件以及由此类活动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其特点是:
(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其中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影响较大;
(3)以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全过程,由几个阶段组成,每个阶段都有其中心任务,同时,每个阶段又相互联系,依次连续进行。国外诉讼理论对民事诉讼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民事诉讼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其司法权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国家很少关注这个问题,也很少解释清楚。
民事诉讼-基本解释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包括三个方面:
(1)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2)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在适用的法律中,人人平等。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基础先是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宪法原则,这是这一宪法原则在司法救济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二是源于民事主体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平等。民事权利义务的平等决定了诉讼权利义务的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平等是维护实体权利义务平等的必要手段。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实现有赖于法院的保障。它要求法院确保双方处于完全平等的诉讼地位,平等对待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要求法院为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创造和提供同等、平等的手段、机会和便利条件,不得厚此薄彼;要求法院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主动告知其诉讼权利、如何行使及其后果,及时行使释明权;要求法院对所有诉讼参与人给予平等保护和平等制裁,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总之,法院真正履行保障义务是实现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