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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沈阳律师应邀参加《沈阳市居家养老法律服务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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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沈阳律师应邀参加《沈阳市居家养老法律服务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

分类:
盈科动态
作者:
来源:
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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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4日下午,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沈阳”)合伙人、行政法律事务部主任赵路律师应邀参加了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沈阳市居家养老法律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论证会。

《条例》是沈阳市人大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也是沈阳市首次就居家养老工作进行立法。《条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营、聚焦居家”的原则进行制度设计。制定《条例》,既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又是解决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五方面:

一是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及内容。《条例》将居家养老服务定义为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为依托、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满足老年人居家需求的服务模式。同时将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列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的职责及工作任务。规定了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规定了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提供的服务。

三是明确规定了服务用房配建刚性标准。《条例》规定了新建居住区应以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对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由区、县(市)政府以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解决。

四是明确规定了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条例》规定了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为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等提供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五是明确规定了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入专业社会服务企业或组织参与运营。《条例》规定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通过设施保障、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给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并予以一定的优惠政策。

赵路律师发表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建议在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中,增加为老年人提供办理遗嘱、监护等法律服务的内容。

建议在明确政府职责时,充分体现“居家养老服务”的特点和要求。

建议对低保家庭的生活设施无障碍设计给予补贴。

建议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

建议就养老服务业的专业培训给予更多具体扶持政策。

建议就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比对上位法进行合规审查。

赵路律师提出意见的专业性,得到了与会领导、专家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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