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刑事律师进行有效辩护需要做到几点吗?
发布时间:
2022-07-1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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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有共同犯罪的情况,在阅卷时,刑事律师可能只关注自己的委托人,而忽略了涉及其他嫌疑人的案卷。但由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也会影响对己方当事人的认定,因此应当全面进行标记,避免遗漏关键证据。
1.全面而有针对性的阅卷。
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全面进行阅卷。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有共同犯罪的情况,在阅卷时,刑事律师可能只关注自己的委托人,而忽略了涉及其他嫌疑人的案卷。但由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也会影响对己方当事人的认定,因此应当全面进行标记,避免遗漏关键证据。
其次,阅卷要有针对性。比如,需要鉴定意见作为定罪量刑证据的,刑事律师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存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同样,对于行贿人和受贿人共同认定的受贿案件,需要重点关注两个案件所描述的细节是对是错。

2.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反映律师的意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律师会视时机和情况向办案部门提出意见,具体体现为《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情况反映函》等。虽然对律师对上述文件提出意见的次数没有限制,但为时已晚。如果他们不能在合适的时间提出自己的意见,时间可能会被拖延。
犯罪嫌疑人仍被刑事拘留的,刑事律师可以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前及时出具《律师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到检察院向审查是否逮捕的检察官进行陈述,使犯罪嫌疑人在37个黄金日内取保候审;在案件由检察院移送法院公诉之前,刑事律师也可以根据情况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争取检察院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认定和量刑建议。
3.分析并检查缺口和陷阱。
大多数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已经收集了案件的所有相关证据,刑事律师运用调查取证权的机会较少。但刑事律师仍需积极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在核实证据的同时,检查是否有遗漏的证据。对于未收集的无罪、次要证据,刑事律师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对自己无法收缴的,要及时向办案部门报告,申请收缴。
4.在法庭上辩论
可以说,庭审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一步,也是刑事律师提出自己观点的关键一环。在庭审的各个环节,刑事律师都有不同的辩论方式。比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刑事律师要根据排序后的《质证意见》从三个方面对证据进行质证,此时所依据的“理由”是事实,是各种法律规定的证据的法律形式;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刑事律师需要根据现有材料形成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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