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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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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分类:
盈科动态
作者:
来源: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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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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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按照交付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付方式的,货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按照木材、煤炭交付方式托运或者交付货物的,货物装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合同纠纷的加工地为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或融 资 租 赁合同以租赁财产作为履行地,但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5.对于补偿贸易合同纠纷,投资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纠纷中的约定,是指合同中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或者诉前达成的关于选择管辖的约定。

7.合同当事人之间选择管辖的约定不明确或者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约定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在途货物的,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9.产品生产地、销售地、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提起的诉讼。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