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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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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特性

分类:
盈科动态
作者:
来源: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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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公权性

与调解、仲裁等其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民事诉讼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它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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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共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质既体现在案件的受理上,也体现在判决的执行上。调解和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只要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纠纷,就不能进行调解和仲裁,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都会发生诉讼。外部调解协议的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识,不具有强制力。法院判决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违反诉讼程序往往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果法院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就失去了作为诉讼的权利。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在程序上比较薄弱,人民调解也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虽然仲裁也需要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有更大的程序选择权。

民事诉讼-特定性

民事诉讼的对象是特定的。它解决的争议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不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例如,伦 理冲突、政治纠纷、宗教纠纷或科学纠纷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

对于无争议的无争议事件,虽然各国的通行做法是由法院负责,但都规定了不同于民事诉讼的无争议程序。

民事诉讼-自由性

民事诉讼反映的是民事主体的权益之争,民事主体无论在实质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正因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权利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作用。对于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方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但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情况是不同的。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被告不能和解或调解。在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不是通过调解解决的。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在胜诉后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

民事诉讼-规范性与正当性

《民事诉讼法》及其周边法律制度,如《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蚀。程序的严格和程序的复杂是不一样的。其含义是保证当事人 权益的强制性规定不被违反,否则会受到一定的程序性制裁。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化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消除了对社会统一规范的偏离,符合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法律秩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