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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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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绍

姜峰 律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业务范围 刑事控告、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等
从事法律行业十三年,至今共办理上千宗刑事案件,现主要方向为:职务类犯罪、经济类犯罪、毒品类犯罪、暴力犯罪。从事律师工作期间,代理的多宗案件取得了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判决结果远低于量刑建议、二审发回重审等辩护效果。
 

社会任职

辽宁省律师协会刑诉委 副秘书长
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理事
沈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专业人员
辽宁卫视金牌律师团 常驻嘉宾
 
工作经历
2011/07 到 2017/12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检察官助理、员额检察官
从事案件公诉工作,任职期间办理审查起诉案件 461 件 813 人,积累了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2017/12 到 2019/05
辽宁省政法委
副主任科员
从事文字综合,撰写各类文稿、调研报告等 100 余篇,沉淀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研究水平
2019/06 至今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任所内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所内委员会纪检委员,刑辩学院诈骗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第一党支部书记
专职从事于刑事案件、职务类犯罪、经济类犯罪案件案件等方面的案件办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办理了许多成 功的优秀案例。
 
部分优秀案例
李某贷款诈骗罪,涉案金额 900 余万,不予起诉。
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缓刑。
杜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缓刑。
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
邱某职务侵占罪,不予批准逮捕。
刘某诈骗罪,不予起诉。
李某偷越国边境罪,不予批准逮捕。
徐某盗窃罪,不予批准逮捕。
闫某开设赌场罪,不构成犯罪不予批准逮捕。
孙某受贿罪,从轻处罚。
张某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从轻处罚。
仉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从轻处罚。
杨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从轻处罚。
张某涉恶犯罪集团,从轻处罚。
卞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从轻处判。
郑某玩忽职守罪,从轻处罚。
王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处判。
王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
姚某受贿罪,正在审理中。
孙某贪污、受贿罪,正在审理中。
包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正在审理中。
仉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从轻处罚。
杨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从轻处罚。
张某涉恶犯罪集团,从轻处罚。
卞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从轻处判。
郑某玩忽职守罪,从轻处罚。
王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处判。
王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
姚某受贿罪,正在审理中。
孙某贪污、受贿罪,正在审理中。
包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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