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团队
景媛
自我介绍
政治面貌:民建会员
学历:辽宁大学硕士研究生
国家一级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沈阳市和平区第十六届政协委员、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教育及未成年保护法律事务部主任、刑法、公司法辽宁省专家库专家律师、大连财经学院客座教授、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客座教授、九所高校首席法律顾问。
业务方向
景律师拥有七年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二十余年的律师工作实践。在公司股权变更、重大刑事民商事案件、未成年人学生伤害案件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族及家族企业债务风险隔离等方面具有大量的实务经验。法律事务中,巧于静思,匠心独运,常能将纷繁复杂的事务化繁为简,娴熟操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服务客户
大连财经学院
辽宁理工学院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沈阳科技学院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
锦州医科大学医疗学院
辽宁公安厅法律顾问(机关)
沈阳市营商环境局法律顾问(机关)
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集团公司(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央企)
某某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某某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国企)
东北某某分厂(国企转制)
某某国际有限公司(国际区域性)
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精选案例
- 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宋某某是一位民营企业家,在公司经营期间,因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宋某某及公司欠下债权人40万元借款及利息。为了偿还债务,宋某某将公司及附属厂房卖给了另外一家能源公司。但由于能源公司拖欠合同约定的购买企业资产的款项,导致宋某某无法将债权人的债权及时归还。债权人于2014年6月向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欠款。诉讼期间,法院裁定将宋某某名下的起亚索兰托车辆、公司厂房予以查封。2014年12月18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宋某某明确提出愿意偿还债务,但因手中并没有现金,自愿提供一处住房供法院执行。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裁定将宋某某提供的该处房产及能源公司所欠宋国斌的企业资产转让尾款38万元查封。2015年10月21日宋某某名下的起亚索兰托车辆被其他债权人拉走抵债,并进行了更名过户。2018 年2月6日,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以宋某某明知该汽车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私自变卖车辆且所得钱款并未用于偿还法院执行款为理由,以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宋国斌委托北京市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景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询问案件情况,认真阅卷、调查后,对公安机关指控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否定,并在查阅相关案例和多方了解后,向检察院递交不起诉意见书的辩护意见。
2018年7月20日,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景媛律师的不起诉意见;认为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某某不起诉。这一不起诉的决是景媛律师不懈努力的成果,同时更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表现。
- 闫某诈骗罪
2009年,为落实沈阳市2009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某县发文由某县水利局负责按照推房安的好饮水施工工程。同年6月,实际施工人李某标作为施工方,代表水利局水利工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县乡村签订了《自来水工程施工协议》.依据该协议,由李某某负责安装自来水管线的挖掘工程,李某某负责村民境内主次管线挖掘、回填。其中就包括当事人闫某一家。由于闫某家的房屋并没有围墙,施工方仅将自来水管线挖掘到一半就置之不理。 无奈下,闫某家自行挖掘了埋放自来水管线的沟渠.2009年9月16日下午,闫某9岁的女儿高源跌入自家院内用来埋放自来水管道的沟渠内死亡。随后闫某在信访局、乡政府、村委会等的见证下,与自来水挖渠施工方李某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书》,并约定李某某给付闫某赔偿金172,000元。
达成协议后,李某某偶然得知高源是跌入闫某自己家挖的自来水沟内死亡的,于是李某某便以高源并非死在自己施工的水沟为由,认为闫某等人对其进行了敲诈勒索,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受理后,经调查核实高源确是跌入闫某家自己挖的进户管线沟内.2010年12月20日,辽中县公安局请求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闫某委托原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媛作为其辩护律师,景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询问案件情况,多方调取证据后,对公安机关认定闫某涉嫌诈骗罪予以否认,并向公安机关出具律师函.在景媛律师的不懈努力下,2011年9 月30日,辽中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其辩护意见,以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法院于当日准许其撤回起诉。这一撤回起诉的结果,依法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犯罪嫌疑人清白,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 白某某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是夫妻关系。2019年12月21日,二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刘某某辱骂白某某。白某某忍无可忍,情绪失控,抓起西屋电脑桌上的一把剪刀捅向刘某某左侧胸部三下,将刘某某心脏、左侧大腿内侧、左侧颈部捅伤。剪刀被其公公抢下后,白某某恢复理智,立刻给队长房某某打电话,向其报告了她用剪刀捅伤丈夫的情况。在队长、邻居等人的帮助下,白某某亲自将刘某某背上车,并一路护送至医院。不幸的是,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22日,白某某被公安机刑事拘留,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公安局逮捕。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之子刘志忠委托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景媛作为其辩护律师。景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当事人,在详细询问案件事实并多方调查取证后,对公安机关认定白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有异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存在杀人的故意,遂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支持。
2020年3月30日,公安局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卷宗。景媛律师又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在辩护意见中写明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及其实施过程,且存在自首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公诉人改变指控罪名。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景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4月27日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景律师的建议出具了量刑建议书。从首次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白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到人民检察院最终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认定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定罪结果,正是因为景媛审新坚持己见,以其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罪责相当的刑事罪名,最大限度的降低了量刑等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的公正性。
- 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被告人张某某系某公司副经理,其于2016年9月将本公司位于某火药储存库区防暴墙回填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宋某某。2016年9月27日6时30分许,防爆墙回填施工现场发生坍塌事故。造成正在进行吊装作业的雇佣工人张某某死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17年3月27日以张某某、宋某某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存在违反有关管理安全规定的行为,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宋某某,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止和就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上岗工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此时,张某某已委托北京市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景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询问案件情况,认真阅卷调查后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定性和法律适用不持异议,但对其量刑予以辩护,请求法庭在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分担、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及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基础上,对张某某做出定罪免刑的判决,以维护张田华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2017年9月23日,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人景媛律师提出的“被害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上有一定的责任,但责任较小;张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 涉众型学潮维稳案
2013年11月12、13日,某广播电视台经济频道的“直播生活栏目组”,连续两期节目播报了由张某采编的关于高某所持有的沈阳某幼师培训学校和沈阳某幼师中等职业学校颁发的证书的报道。报道中多次提到及出示证书为“高某”所有的证书。但是广播电视台根本没有采播高某,未征得高某本人同意,广播电视台也没有到高某所在的学校进行正面了解。实际上,高某还有一年毕业,没有经过考试,是不能取得国家教委承认的中等职业证书。另外广播电视台在报道中还用“学校坐落在偏僻的居民区里”、“粉红色(教学楼)的小楼”、“学校只是一个培训机构”、“发放的证书到哪都是不生效的”、“孩子念完书以后没有毕业证”、“学校涉嫌违规”等不负责任的明显带有贬意的词语,并只根据报料人齐女士的说法对学校的相关收费作曲解性说明,还呼吁学生、家长要求学校退费,还让学生告学校及报案(刑事案件)。上述报道和行为致使许多学生、家长到学校聚集进行扰乱、打砸,并要求退费,要上街游行,大批警察到校进行维稳,市局领导对这一涉稳问题高度重视,并根据该校已有1900余名学生向沈阳市教育局写出诉状,社会影响面很大,维稳形势相当严峻,经市局研究决定,为妥善处理好这起涉众型维稳事件,根据前期初值初步掌握的情况;从该校存在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行为入手,并指定以,某分局经侦大财为主办单位立即开展工作,该事件被称为维稳第一号案件。民办教育经理办公室也出具了关于责令“沈阳师某幼师培训学校”停止招生宣传的决定“,责令该校马上停止相关招生宣传,删除学校网站上的招生简章,学校面临灭顶之灾。学校举办者石某及其父(石某某)母(郭某某)均被刑拘,犯罪嫌疑人石某不允许会见。他们名下银行存款被封、房产车辆等不动产被冻结。
石某的妻子韩某找到了景媛律师,在韩某的委托下,景媛律师带领律师团队介入该事件。经过审查学校办学开始至案发的全部材料,景媛律师发现该校的办学及发证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招生简章虽有夸大但尚未达到虚假的程度。期间,景媛律师多次与民办教育办公室的沟通协调,与经侦队依法协调争取到了会见的权利。
经过大半年的努力,学校返回了2013级退学学生的学费,安抚稳定了2012 级及此前所有学生的情绪,未再发生退费事宜,学校、学校法人及其父母的账户财产均被解封返还,此前对法人父母所认定的刑事责任也被撤销,此次涉众型维稳学潮案件得以平稳、圆满解决。
- 贾某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贾某某、被害人王某于2014年初在王某所租的601室内同居。因发现王某在出租房内领回其他男人,二人发生过矛盾。2014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回到出租房又发现王某和陌生男子在房内,遂被告人贾某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贾荣君用双手掐扼住王某的颈部,致王某当场窒息死亡。事发后,贾某某通过其前妻、妹妹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认定贾某某投案、自首的情况属实。随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因被他人扼颈造成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014年8月28日,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人贾某某被逮捕后,其长子委托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景媛律师作为贾某某的辩护人。景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询问案件情况,多方调取证据,并前往贾某某的老家,大石桥市黄土岭镇茶叶沟村开具关于贾某某家庭情况、个人情况的村委会证明。景律师还找到当地的多数村民出具群众联名意见书,请求法院对贾荣君从轻判处。景律师在对案情进行谨慎的梳理后,对公诉机关指控贾荣君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和法律适用不持异议,但对其量刑予以辩护,请求法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情节、被告人是间接故意、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贾某某做出从轻处罚的判决,以贯彻"保留死刑,少杀甚杀"的死刑政策,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回馈社会的机会。
2014年11月7日,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并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人景媛律师的如“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贾某某无期徒刑。